第八条

已修改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学员、培训质量、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

(二)有教学、教练员、学员、培训质量、教学车辆、教学场地等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并安装培训计时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的教学车辆;

(五)有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具备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人车隔离设施、行人安全通道、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条件的教学场地;

(六)有适应培训业务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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