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