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强行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