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执行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发现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或者排除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二)在高等级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三)同破坏高等级公路及盗窃、损坏其设施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四)检举、揭发偷、漏车辆通行费或者伪造车辆通行费票据的行为有功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