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九条有效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下列单位为执收单位:(一)行政机关;(二)其他国家机关;(三)事业单位;(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