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公告非税收入的征收项目、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和举报电话;

(二)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非税收入;

(三)办理相关退付手续;

(四)按照规定编制、报送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草案;

(五)报送非税收入征收的基础信息等情况;

(六)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账证、报表、票据等资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