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违反规定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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