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并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收行为进行监督。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