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和水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