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郁江及其主要支流跨市交接断面、主要支流跨县(区)交接断面及其汇入郁江入口处设置监测点,监测水环境质量,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