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郁江及其主要支流跨市交接断面、主要支流跨县(区)交接断面及其汇入郁江入口处设置监测点,监测水环境质量,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