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举报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

对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