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流域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流域水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