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卫生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