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投入并逐年增长。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