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投入并逐年增长。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