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未经预处理的污水、废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