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