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包庇水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不及时查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不依法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