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