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流域内已经建成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不符合环境保护布局要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项目所有人应当配合实施搬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产业结构和城乡规划布局调整的要求关闭、搬迁、转产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财政、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