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垃圾处理应当采取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措施。建设垃圾处理厂(含堆放场)等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流域水环境。禁止在流域河流沿岸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