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施用化肥,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农药用量。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