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在流域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流域内的港口和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