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