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