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开采矿藏、建设地下工程、凿井作业,因疏干排水等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地面塌陷、水体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