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条例第二条已废止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民族文化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有蒙古族领导成员分管民族文化工作,并有一定数量的民族文化工作人员。自治县加强民族文化传承机构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转。自治县蒙古族文化机构和蒙古族聚居乡镇文化馆(站)的负责人,应当由通晓蒙古语的专业人员担任。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