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民族文化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有蒙古族领导成员分管民族文化工作,并有一定数量的民族文化工作人员。

自治县加强民族文化传承机构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转。

自治县蒙古族文化机构和蒙古族聚居乡镇文化馆(站)的负责人,应当由通晓蒙古语的专业人员担任。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