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教育条例第四条有效少数民族学校和民族幼儿园的主要行政领导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领导班子中应当有专人分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工作。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校长应当通晓本民族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