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少数民族学校和民族幼儿园的主要行政领导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领导班子中应当有专人分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工作。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校长应当通晓本民族语言文字。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