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民族教育工作,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协助做好民族教育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对贯彻执行本条例负有检查、指导、协调和督促的职责。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配备兼通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领导成员分管民族教育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设置少数民族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教育的教研培训机构建设。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