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