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成立自治县旅游业发展委员会,建立旅游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旅游业发展政策,审议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