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统计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数据、伪造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