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未取得法定旅游从业资格的,不得从事旅游经营和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