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传承、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

定期举办那达慕、民俗旅游节、冬捕节和祭敖包、纪念成吉思汗等民族传统文化活动。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