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规定。蒙古语言文字也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