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