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