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