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做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