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