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区、盟市、高等学校及相关行业的汉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测试。其等级证书由自治区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颁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