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以汉文为工作用字的国家工作人员,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汉文编辑、记者、校对、字幕操作员和使用汉文制作广告、牌匾的人员,高等学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