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公共场所的牌匾,广告牌以及标志牌的文字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