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保留和使用,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