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公共场所的汉文题词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