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汉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