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