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非法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技防系统,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