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防产品的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技防产品的管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其中一种制度。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